呼和浩特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
发布人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8-11-11 点击:118
呼和浩特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
1. 窗口资料签收。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。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,经书式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。
2. 窗口受理审查。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,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。
3. 作出决定。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要求,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。
4.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。准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 不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
9.2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
9.2.1 需现场核查
1. 窗口资料签收。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。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,经书式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。
2. 窗口受理审查。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,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。
3. 现场核查。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,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。
4. 作出决定。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
5.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。准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 不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
9.2.2 无需现场核查
1. 窗口资料签收。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。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,经书式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。
2. 窗口受理审查。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,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。
3. 作出决定。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要求,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。
4.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。准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 不予许可的,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。
10 申请表格及填写范本:(略)
食品经营许可(注销)办事指南
1 受理范围
1.1 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核准申请条件的食品经营者。
1.2 符合下列条件,可提出申请:
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,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。
2 许可依据
法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。
规章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(试行)》。
规范性文件: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
3 实施机关
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
4 审批条件
许可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(试行)》
必要条件
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,予以许可:
(1)符合受理范围;
(2)登记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5 申请材料
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,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、清晰,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、复印清晰、大小与原件相符。